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3-30640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3〕6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3-001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关于印发puroview.com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puroview.com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puroview.com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温农发〔202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职责定位。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第四条内设机构。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经成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成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完善章程,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的决策,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登记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村经济合作社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组织登记证书,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到应登记尽登记,村经济合作社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票据开立等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实行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将成员信息以及持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六条运行机制。村务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开并主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乡镇联村干部应当到会指导。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村级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3.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

4.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

5.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

6.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的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7.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

8.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4.出借集体资金;

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7.宅基地的分配;

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的制定;

10.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列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八条财务人员。稳定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采取民主决议的方式予以保障。领取村集体固定报酬的,不得再领取误工补贴。村报账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报账员人选的任用与调换,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人选应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报账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报账员的交接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

加强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力量,各乡镇(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人数,一般每人管理村数不超过15个。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加大各级集体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对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退回,督促报账员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按每年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

第十条 资产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含)。

第十一条规范流转。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集体物业使用权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交易事项,除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事项外,都应经过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

1.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可在乡镇(街道)服务站的监督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交易,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1)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亩以下(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其他按规定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事项。

2.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各乡镇(街道)服务站进行,乡镇(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应委托县级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20万元(含)之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50亩(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其他经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交易事项。

3.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

(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权交易。

(4)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指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工程项目及相关的设备与服务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交易标准的要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不同,具体操作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符合直发包要求的小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及服务(设计、勘察、监理),经乡镇(街道)备案后,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施工项目及其他应当公开发包的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服务(设计、勘察、监理)应在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

3.限额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及相关的设备与服务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并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加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建帐、报销、入账、涉税业务加强管理。一般村级工程的报销应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审批单、工程合同文本、工程验收审核报告、合法的正式票据、工程款支付证书等。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

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

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提供正式发票的;

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5.支付对象同中标单位或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村级采购。村级货物、服务采购是指由村集体组织为满足日常村务工作需要或为满足村级公共服务的目的,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和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发起的采购事项。包含物资采购与服务采购。

采购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直接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后组织采购。

采购金额在2000元(含)—5万元(不含)以下的,需由村务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村“五议两公开”决策通过后,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防范风险。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超过警戒线的,要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可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财务审批。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一般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未设副主任的,由村务联席会议指定一名村委会委员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再由社长(村书记、主任)审批。村改社区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由社务联席会议指定党组织委员或社管会其中一名成员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书记)审批。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不得入账。

村级日常经费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审批人审批;2000-50000元的,由村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审批人审批;5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授权审批人审批。

线上支出审批一般性流程设置:

1.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村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代理中心会计→联审联签人→村财务主管。

2.支出金额1万元(不含)—5万元(含):村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代理中心会计→联审联签人→代理中心主任→村财务主管。

3.支出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村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代理中心会计→联审联签人→代理中心主任→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村财务主管。

各乡镇(街道)如需调整审批流程,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票据入账。村集体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应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正式发票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经织统一收据;发生支出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村集体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村集体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登记和验旧领新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经织统一收据制度。统一收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1本。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不得跨期间使用。

第十八条 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清收工作,及时清理回收农村集体账内往来、应收款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协同纪(工)委督促落实。对拖欠村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核销账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金融机构、社会(个人)借款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入账时附借款协议和会议记录。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摊派。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禁止摊派的费用包括:

1.建田费、垦复费;

2.过路费;

3.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4.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5.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6.绿化费;

7.节庆活动费;

8.其他名目的费用。

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第二十条 公益捐赠。公益捐赠要遵循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

接受捐赠的资金需及时纳入村级账户规范管理,做到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收据。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定向捐赠资金且不涉及村集体资金的由接收捐赠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

捐赠人捐赠资金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涉及村集体资金的,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一条文娱活动。加强老人活动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老年人福利,一般老人福利总额控制在上年经营性收入10%以内。老人活动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

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老人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第二十二条办公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公款购买烟酒等礼品,严禁用公款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村集体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村集体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事先经村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具体标准参照《puroview.com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或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财务报销,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具体限额标准参照省级相关规定。

党员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包括村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充分发挥党员(成员、村民)代表的义务自觉性和为民奉献精神,逐步减少代表补贴发放金额。

第二十三条 报酬补贴。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合理的补贴和待遇保障。村干部报酬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和村级资金补贴,采用固定补贴或者实际误工补贴等方式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执行总额限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已领取财政固定报酬的村干部不得再从村级领取补贴。

实行固定工资(补贴)制的,乡镇(街道)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方案(包括发放工作报酬补贴的对象、人数、标准),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后,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入账时需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公示结果。

实行误工补贴制的,每人每工时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经济状况提出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后,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发放前需将具体方案和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详细的误工事由清单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入账时需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公示结果、详细的误工事由清单。

严禁村级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市内差旅费执行限额包干,市外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执行。严禁村级组织用公款购置小轿车,严禁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严禁发放村干部车辆补贴,严禁村级财务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

第二十四条 增收奖励。增设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对于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经营性收入的村集体,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项目的开拓性、创新性、工作难易度分类和上年经营性收入创收情况确定村干部计提奖励比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和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街道)每年度确定的可奖励项目,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可提取奖励金的范围有:

1.利用村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参与旅游开发经营而获得收入的;

2.利用村级闲置资金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发生增值的(不包括银行存款、理财等产生的收益);

3.利用村集体新建、固有或受托的资产(资源)等进行经营管理而发生增值的;

4.利用村级闲置资金投资物业经济、服务经济、渔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和电商电力经济等获得收入的。

具体按照环比法分段计算,对新增的长期性经营项目,第一年度经营项目收益(扣除经营成本)不超过8%计提;对原有稳定增收的经营性项目,按前一个年度的经营项目收益(扣除经营成本)为基数不超过2%计提,作为村干部及参与人员奖励。

当年个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村(经合社)总奖励金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六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员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街道)。

第二十六条 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可以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治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可以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具体操作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等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成员分配实行“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中如涉及对成员的经济处罚或应收款项,可以从该成员的股份分红中扣除。成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用集体收益支付,更不能作为费用支出,但可以从股份分红中代缴。

第七章 民主决策与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主决策。凡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社管会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成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成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三资”公开。村级组织要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三资”公开,公布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加大“阳光公开”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改革把“三资”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有效运用“三资”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社监会对有疑点的票据,应要求有关人员解释;对拒报的票据,应说明拒报理由。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驻村(社)干部应督促社管会书面提请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第三十一条 责任倒查。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成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可以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工程项目、重大采购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内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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