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规范地方财政投入管理,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系列标准、《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25号)和《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监规〔202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和原则】 专利导航是一种新型的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推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有利于强化关键领域技术攻关,优化我县产业布局,提升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项目方向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专利导航项目是指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专利导航项目评审秉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宁缺毋滥、讲求实效的原则,每年立项名额不超过10个,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限报1个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组织申报】 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在华体会主页 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第五条【申报条件】 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预期良好。
(二)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鼓励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工作经验人员3名以上、近三年参与完成1项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puroview.com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三)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七条【立项评审】 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合格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建议。
专家选择遵循专业领域匹配原则,且应活跃在专利导航和创新创业一线。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项目立项】 立项后相关情况在华体会主页 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合同管理】 县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资格。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批。
第十条【中期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视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对未通过项目检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实施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合同书、专利导航标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验收:
(一)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
(二)评估开展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情况;
(三)评估新挖掘和布局相关产业或者企业的高价值专利,推动新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以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的采用程度;
(四)评估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发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性应用情况;
(五)其他合同约定、专家认为需要考察的情形。
第十二条【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二)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三)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
(四)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相关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 县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程序由初步审核、专家验收和验收决策组成。
(一)初步审核。县市场监管局对于申请验收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
(二)专家验收。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给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三)验收决策。县市场监管局对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验收结果】 评审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验收通过的县级专利导航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2.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公示】 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在华体会主页 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过程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异议成立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经费补助】 县级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单个项目按项目总经费投入的9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诚信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未通过验收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的,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一级各类专利导航相关项目和载体。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全额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纪律要求】 参与县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有关项目评估等级差的,提出整改建议。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实施】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