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puroview.com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puroview.com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施细则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等精神,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生产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一的,按生产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办理登记。 二、登记管理 (一)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四)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五)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六)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七)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八)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的房产,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上述房产作为宾馆、饭店(酒店)、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办理建筑功能临时改变审批手续。 (九)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内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需要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见附件1)。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时在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明“(自主申报)”。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附则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本细则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puroview.com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puroview.com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puroview.com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 制负面清单
附件2 puroview.com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华体会主页 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