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永市监消告【2023】XXX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新乡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被申请人于10月4日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回复:“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你关于‘新乡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联系人:朱X安,周X联系电话:0577-5768XXXX特此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括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消费投诉的法定职责,且具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没有分开处理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也并未仔细认真查看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及证据清单,懈怠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1日送达的文书违法,投诉举报未区分处理。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1日送达的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已予以受理,虽被申请人在使用文书时,抬头因文书修正存在失误,致使投诉告知书,误写成了举报告知书,但该瑕疵并不会对申请人施加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对其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二)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已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投诉受理告知。2023年10月10日,根据邮件轨迹显示,邮件已被签收,具体签收信息为“已代签收【物业代收】”。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表示2023年10月21日才收到告知书的情形明显与事实不符。(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连X程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期限至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将举报处理结果和投诉处理结果一并邮寄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并无不当,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新乡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XXXX家居用品旗舰店处购买了一把三角小钥匙。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日以其购买的该三角小钥匙属三无产品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签收,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永市监消告【2023】XX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你关于‘新乡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经审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告知书于2023年10月8日寄出,于10月10日由物业代签收。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认为未区分投诉举报,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告知书违法并撤销重做。 另查明: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前述投诉是否受理予以告知,属未履职,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温永政复〔2023〕XX号。2、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永市监消告【2023】XX号《举报不立案和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快递面单、投诉举报信、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快递面单、举报不立案和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当分别处理,对于投诉,应当在7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并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终止决定。对于实名的举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延期15个工作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于实名举报,并无是否受理举报进行告知的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市监消告【2023】XX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实为就消费者投诉事项作出的受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收到投诉,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受理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但需指出:1、永市监消告【2023】XX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书写有误,“举报”应为“投诉”,本机关予以指正。本案系被申请人文书制作不规范,引起申请人误解而引发,为避免类似行政争议,请被申请人在今后规范文书制作。2、《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中“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收件时间应为行政机关最初签收邮件的时间,即10月4日,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送达,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主张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在复议请求中主张是2023年10月21日送达。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快递面单,被申请人按申请人投诉举报件中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虽由物业代收,但申请人确已收到,应视为已送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应理解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程序。只要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均到位,即使由同一份文书承载投诉和举报的内容,亦无不妥。申请人以该告知书未区分投诉和举报为由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重作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永市监消告【2023】270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未区分投诉举报,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重作,系请求不明确。鉴于申请人主张确认违法或撤销的依据不足,且该告知书虽有不规范之处,但不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明确复议请求亦无实际意义,本机关在此予以释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puroview.com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申请人连X程作出的永市监消告【2023】XX号《受理消费者举报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体会主页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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