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puroview.com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puroview.com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背景
puroview.com目前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采用1997年出台的《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二十多年来,puroview.com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结构和国土空间规划不断变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行政区划也经过了调整,现行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现实的管理需求,亟待重新划分,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定,开展我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本次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puroview.com全域,包括7街道11镇4乡,区划总面积2677.62km2。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修正);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11.30修订);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2.10修正);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70号);
(11)《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1.3);
(13)《puroview.com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3.3);
(14)《浙江省puroview.com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2023.3);
(15)《puroview.com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永政发〔2020〕22号);
(16)puroview.com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17)puroview.com空气质量现状及气象资料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缓冲带。
(一)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一级标准;其中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三)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宽度为300米的过渡地带为缓冲带,缓冲带参照二类区管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级标准。
四、划分方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统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环境空气功能区的类别和范围。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划分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自然分界线,并与其它重点规划单元相衔接。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主要为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原划分方案一类区,分布在1个区域,总面积1872.27km2。
(二)缓冲带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300m缓冲带,总面积39.59km2。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带区域外的范围,均纳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在2个区域总面积765.77km2。
puroview.com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
功能区类别 |
功能区类别代号 |
面积(km2) |
主要划分区域 |
一类区 |
Ⅰ-1 |
1864.21 |
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原划分方案一类区 |
Ⅰ-2 |
8.06 |
云岭二类区东北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二类区 |
Ⅱ-1 |
716.87 |
puroview.com南部二类区 |
Ⅱ-2 |
48.90 |
云岭乡规划开发区周边 |
缓冲区 |
- |
39.59 |
一类区、二类区交界部分 |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区划方案实施前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二类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缓冲带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puroview.com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